2018年11月4日,首届商业犯罪论坛在清华大学明理楼举办。此次论坛的主题是《金融犯罪及其处罚》,分别以主题演讲和主题讨论两大单元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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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主题演讲
首先,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就《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做了精彩的主题演讲。张教授以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案例切入,强调该类犯罪的要件是“非法占有为目的”,故其观点为信用卡诈骗罪并非以发款机关催收不归还就构成该罪,而是在此之前即已构成诈骗之实,即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归还”之意。其结论是善意透支+拒不归还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防止该罪名的滥用。
同时,张教授认为事后故意,即用款时没有拒不归还之意,到事后有了不归还的想法,不能认定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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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新教授《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问题解析》。2018年公安部进行了非法集资专项整治活动,所以,王教授认为非法集资的认定显的尤为重要。
一是对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扩张回归本源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然成为非法集资的基础性罪名。回归、限缩的途径为:从保护存款,偷偷变为资金了!“存款”和“资金”绝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回到“存款”应有的背景和价值中去。
二是“非法集资”中对“非法”的理解和认定。1995年,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1998年,未经主管部门批准;2010年,加入实质性要件。
王教授强调,非法集资罪边界就是法律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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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線杰从实务角度阐释了《非法集资的若干问题》。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線杰老师认为从国家安全的高度来理解金融犯罪的防范更为准确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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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杰副主任就司法实践中非法集资犯罪的形式进行总结。通过大量案例,非法集资犯罪呈现出集资额大,涉案人数多,跨省犯罪常见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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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杰副主任还就单位犯本罪的认定标准、犯罪数额的认定、向特定人的宣传是否计入犯罪数额、集资参与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保护等问题予以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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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喻海松重点就《恶意投资的司法适用疑难》进行主旨演讲。再次强调信用卡诈骗罪的限缩适用,与张明楷教授的观点高度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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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法官重申,不能依据欠帐不还而武断得出非法占有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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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钱叶六《担保贷款案双重诈骗行为的司法认定》。从存款的内涵与存款占有的关系角度,提出讲民法中的“占有”引入到刑法之中,进而阐释“担保贷款”中的“准占有”的概念。对于挂失提取他人名下存款的行为,学界持侵占罪和盗窃罪两种观点,钱教授的观点为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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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 主题讨论
该环节,分别从《金融刑法的规制缓和与规制强化——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方式的完善为例》、“经济安全视角下新型庞氏骗局探析”、“套路贷案件的刑法定性要点”三个方面,组织刑法学者、检法人员、律师代表展开热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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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论坛的学术讨论、观点交锋的过程中,引导了与会人员的深入思考,呈现出很多新的思考方向和角度。
北京名帅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团也将在总结办结金融犯罪案件的基础之上,精进理论研究,紧跟最新司法解释,在此类案件中,为委托人提供更为精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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